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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愿交纳鉴定费启动鉴定 主张超付工程款被驳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编辑:admin

         

        1128日,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作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超付的100余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2007年,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承建合同,由被告张某承建原告开发的某商住楼的土建等工程,双方就承包范围、承包价格、承包方式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附属工程,增加部分工程价款双方确认为770000元。该工程项目于200811月全部停工。

        被告张某认为停工原因系原告与项目部股东之间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双方长期诉讼,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则认为系被告张某擅自停工,且停工后久未复工,原告于20104月通知被告张某解除合同,并另请建筑施工队进入项目工地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张某曾于20106月达成由某咨询公司担任中介在6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的协议,但该协议后并未得到履行,原告与被告张某至今未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201011月原告单方委托某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商住楼的未做工程进行了工程预算造价。原告在被告张某施工期间以借支形式向其预付工程款700余万元。原告认为该项目经理李某在管理该项目部期间,不按合同履行胡乱批准借款,造成原告多借出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

        一审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06月达成由某咨询公司在6月底前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协议,此时应该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已达成了合意。原告与被告在合同解除终止履行时本应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以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但双方至今未对工程进行结算,故对已完工程量无法确定,对未完工程量自然亦不能确定。原告证明被告工程量的证据仅为其单方委托制作的项目未完工程《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非工程结算书,且未完工程量部分不能确定,故不能证明被告未完工程价款的数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对被告的施工状况进行确认后,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拟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告张某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原告认为其已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预算造价作了鉴定,本次鉴定应由被告交纳鉴定费。该院多次向原告释明,其主张超付了工程款,便具有提供证据证实超付工程款的举证义务,如其不交纳鉴定费以鉴定被告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该院多次释明原告仍不愿交纳鉴定费,该鉴定程序因原告不交纳鉴定费而终止。故该院认为原告认为其超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事实及依据不足,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  汪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