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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大合力,推动建设全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确保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2.选好用好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3.深化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防止问题反弹。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4.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赣发〔2014〕11号),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全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领导小组作用,支持和保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抓好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关心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纪委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6.推进源头治腐。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深化江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改革发展与惩治和预防腐败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保证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科学配置权力,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8.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巡视监督作用,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使巡视真正成为反腐“利剑”。省委书记议事会成员定期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巡视工作报告。各设区市党委可以探索运用巡查方式发现问题。
9.加强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宣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引导网络反腐方向,强化廉荣贪耻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1.强化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精心部署。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考察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责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党委常委会议和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帮助改进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
1.强化责任担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3.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三、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各级纪委派出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和驻在部门党委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牵头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斗争工作合力。协助党委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监督检查下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了解情况、函询约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五)维护党员权益。及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检举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一)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在任期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要追究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在任期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对协助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 “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等,要追究纪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实行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五、完善落实保障措施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一)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级党委和纪委可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直接听取下级党委、纪委报告有关情况。政府组成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正职向上级纪委全会报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现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现场反馈,并向评议对象上级主管或分管领导以及所在班子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每位政府组成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正职任期内述职述廉不少于一次。
(二)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抽查结果进行审签;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与下级监督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下级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上述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三)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检查考核办法,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地各部门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社会评价,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方式,促进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着力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建立社会评价综合分析数据库和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机制,充分运用好社会评价结果。
(五)约谈制度。各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每年一次定期约谈下级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直属部门和单位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部门,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及时约谈其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六)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不少于一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举行一次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教育活动;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及纪委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听取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汇报,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七)完善“制度+科技”管理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着力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动党务、政务、行政事务办事公开,确保权力行使在网上公开运行、全程留痕,便于实时监控、适时提醒、倒查问责,以科技手段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八)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鼓励各级党委、纪委先行先试、立行立改,看准一项改革一项,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积极稳妥地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项部署要求。巩固和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进一步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