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者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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