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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之五:建设法治中国
学习路上按: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挑战,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正在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把目光投向中国、聚焦中国。当代中国将发生什么变化,发展的中国将给世界带来什么影响,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国理政的重要论述(全文)一直是广大党员干部和网友的重点学习材料。为方便网友学习,学习路上特整理推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系列论述摘编。今天推出第五期,主题是“建设法治中国”,敬请关注。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扞卫宪法尊严,就是扞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