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返回顶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版>政民互动>信件评论

        评论:救护车的优先路权必须得到保障

        热门评论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救护车的优先路权必须得到保障
        来信人: 1** 来信日期: 2014-03-22
        信件内容

        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交警大队各位领导好,我船滩中心卫生院的救护车(赣G43281),于2013年12月14日,从船滩运送外伤病人陈世梅到武宁人民医院急诊,12点8分许路过修武公路72公里处(因长坪到澧溪高速入口这段路况不好,行车颠簸厉害,有可能会给病人造成二次伤害,故选择了走路面相对平坦的修武公路)被盘溪交警中队的流动测速仪抓拍到超速,要予罚款100元,扣6分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之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超速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恳请武宁交警部门予以撤销此次处罚!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4-03-22
        处理状态:已转交 公安局 处理, 限于 2014-03-23 之前处理并回复。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县交管大队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的相关规定,多年来,我大队一直对电子设备监控的救护车类交通违法行为,经单位证明和申请,按程序经大队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交管支队指挥中心一律实行免除处罚。
        下一步,我大队将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引导全县的救护类车主和单位责任人,按程序免除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4-03-22
        处理状态: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