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请为民主持公道 | ||
来信人: | 朱** | 来信日期: | 2015-09-30 |
信件内容 | 我母亲9月24日晚间被一醉酒驾驶的机动摩托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鼻梁骨骨折、右眼额头骨骨折以及全身大面积的外伤,肇事者轻伤,当晚由交警送往医院,一天后肇事者家属交了肇事者的医疗费后便再度消失,更别提交我母亲的医药费,至今为止,我母亲所花的医药费,全是我们自己承担,一方面我们要承担医院费及没日没夜的照顾我母亲,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花精力去守着肇事者,怕他逃跑,造成全家人都筋疲力竭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及工作。交警袁立只在事故当晚到过医院,之后再也没有去过医院处理,肇事者如此不负责任、丧尽天良的态度,让我们无法接受,交警这种不作为的处理态度,令我们全家人都很气愤,请贵单位一定为民主持正义,若无法得到公道,我将继续上诉至九江市或者江西省,请贵单位一定认真处理我母亲的事宜,拜托了!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交管大队
处理时间:2015-10-09 处理状态:处理中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2015年9月24日20时27分,经我大队值班出警民警现场勘查:当晚20时24分,阮班诚(男,32岁,持有D证,甫田太平山村人,县城务工人员)驾驶赣G908L1二摩搭载熊彪,沿建昌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万福广场公交站牌处时,与行人李正红(女,49岁,澧溪临江村人)相撞,致两当事人阮班诚、李正红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21时10分,处警民警依法对事故车辆赣G908L1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阮班诚抽取血样,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阮班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阮班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我大队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对该起交通事故立刑案侦办,同日将阮班诚刑事拘留羁押。 处理单位:交管大队
处理时间:2015-10-09 处理状态:处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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