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民刘某反映情况的回复
亲爱的网友:
您来函反映您购买的一辆电动四轮车被交管等部门联合整治查扣,罚款400元(开的收据是2012年版的)后不允许在县城上路行驶等情况我们已经收到,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大队回复如下:
1、我大队在5月以来,会同运管等部门,对电动三、四轮车整治进程中,查处的电动三、四轮车均属未列入国家车辆产品目录的,不属于可以注册挂牌范畴,属于无国家生产许可、无机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无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无”产品,由于是非国标产品,在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以及广大群众的呼声,出于对市民人身安全的保护,我大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开展了禁止其上路行驶和非法营运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
2、我大队对于您驾车上路行驶罚款400元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1)您所驾驶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与其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因此,对您处以罚款200元并无不当;
(2)您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您处以罚款200元并无不当。
同时,我大队使用的2012版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都是统一在县财政局领取的,领销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没有任何差错。
3、您反映国家推行节能减排,很多城市都推广电动汽车。但此类新能源电动汽车,均属于国家工信委批准生产,其产品均列入产品目录,并经国家安全检测机构检定的机动车辆,我县一些商家销售的简易电瓶三、四轮机动车不属此列。对此,我大队自2012年以来多次上店门宣传告示和劝阻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广告购买此类车辆。
4、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是县委县政府顺应广大市民呼声的一项决策,交管部门对无证、无牌上路行驶的车辆进行查扣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电动三、四轮车销售源头管理问题属于工商部门职责,且工商部门已经着手通过法律途径为已购买此类车的消费者解决此类问题。请此类消费者(也包括您)诉诸法律,保护你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处理单位:交管大队 处理时间:2014-06-19 处理状态: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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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于电动汽车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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