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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能不能调研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手续给予方便之门
        来信人: 余** 来信日期: 2019-08-11
        信件内容

        各位领导

        你们好!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的用房,那《关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居委会不敢签字,貌似上面看见的是若是注册的公司有不好的问题出现,那么一切后果都是居委会承担的了。所以居委会不会在这证明上签字盖章。

        所以,恳请各位领导能不能调研一下,改变一下这方式呢?

        能不能做到以下两点,可以通过工商的注册呢?

        第一,由注册公司的法人写一份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的承诺书,不惊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他们的生活规律,也不做违法乱纪之事,遵纪守法的运营。

        第二,要村委会盖章的证明,能不能表格改一下,算是经营者不惊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就可以通过居委会,得到许可而盖章。

         

        现在的社会是网商的年代,本人想从事电子商务,网上推广销售本地农副特产,以及有特色的产品。这些住宅完全可以运作,一样的不会骚扰到本地的居民。

        因此恳请各位领导,给出一次调研,简化一下做电子商务居民房可以注册公司的问题。谢谢!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关于您提出的“调研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手续给予问题”的意见,我单位对此问题特作以下回复:

            首先,针对使用城乡居(村)民住宅仅从事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不惊扰居民的行业,可以由经营者写一份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不惊扰附近居民的承诺书,并承诺仅用作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安全、环保、不扰民”的行业;不需提交住改商证明即可办理登记,同时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其次,针对除上述涉及行业外,使用城乡居(村)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为履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九江市出台《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允许经营者在不改变原房屋产权登记用途的前提下,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需要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予以盖章确认不扰民情况属实的证明,为方便群众办事,由市局统一制定的表格,鉴于你提出的意见,下一步我单位会对表格进一步优化,使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更清晰盖章所确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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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6日

        处理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处理时间:2019-08-16
        处理状态: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