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关于建昌路设立停车位 | ||
来信人: | 祝** | 来信日期: | 2015-03-06 |
信件内容 | 我是建昌路靠近三友转盘上坡处的个体工商户,强烈建议贵单位在此处设立停车位,从消防大队到矿产局宿舍将近800米没有停车位,有好多商户把车停人行道这样特别影响市容,停马路上交警天天又拍照,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5-03-17 处理状态:处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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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相关规定,我县城区道路都结合实际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各类车辆和行人均须分道通行。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5-03-17 处理状态: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