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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请为民主持公道
        来信人: 朱** 来信日期: 2015-09-30
        信件内容

        我母亲9月24日晚间被一醉酒驾驶的机动摩托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鼻梁骨骨折、右眼额头骨骨折以及全身大面积的外伤,肇事者轻伤,当晚由交警送往医院,一天后肇事者家属交了肇事者的医疗费后便再度消失,更别提交我母亲的医药费,至今为止,我母亲所花的医药费,全是我们自己承担,一方面我们要承担医院费及没日没夜的照顾我母亲,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花精力去守着肇事者,怕他逃跑,造成全家人都筋疲力竭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及工作。交警袁立只在事故当晚到过医院,之后再也没有去过医院处理,肇事者如此不负责任、丧尽天良的态度,让我们无法接受,交警这种不作为的处理态度,令我们全家人都很气愤,请贵单位一定为民主持正义,若无法得到公道,我将继续上诉至九江市或者江西省,请贵单位一定认真处理我母亲的事宜,拜托了!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交管大队
        处理时间:2015-10-09
        处理状态:处理中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2015年9月24日20时27分,经我大队值班出警民警现场勘查:当晚20时24分,阮班诚(男,32岁,持有D证,甫田太平山村人,县城务工人员)驾驶赣G908L1二摩搭载熊彪,沿建昌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万福广场公交站牌处时,与行人李正红(女,49岁,澧溪临江村人)相撞,致两当事人阮班诚、李正红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21时10分,处警民警依法对事故车辆赣G908L1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阮班诚抽取血样,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阮班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阮班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我大队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对该起交通事故立刑案侦办,同日将阮班诚刑事拘留羁押。
        办案民警在双方当事人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情的实际情况,曾多次找肇事方阮班诚及其家属做工作,建议其为伤者李正红先行垫付医疗费未果。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时,交警部门可组织两次以内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应依法终止,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无法定强制力和职责权限。办案民警已及时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和告知。
        该起交通事故,经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阮班诚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当事人李正红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认道路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10月12日我大队依法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阮班诚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正红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阮班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我大队已依法移送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大队已向当事人和家属明确告知:应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事项。

        处理单位:交管大队
        处理时间:2015-10-09
        处理状态: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