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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质 承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编辑:admin

         

        724日,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某、曹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20097月,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承建江西境内的一条高速公路,同年8月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曾某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某大桥工程。后被告李某、曹某在第三人曾某的雇请下在该桥梁工程处务工,在浇筑高架桥砼施工中,因立柱外模螺丝周转数过多,丝口有磨损现象,在浇筑至顶柱时,由于砼对立柱外膜的侧压力过大,导致下节立柱模版涨开倾斜倒地,于是导致被告李某、曹某在浇筑过程中摔倒受伤。受伤后,被告李某、曹某先后在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八级,20123月365bet中文资讯网_365游戏中心正式版_365bet资讯端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某、曹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以及结合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承担;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不具法人资格的,赔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担”的规定。因第三人曾某系不具有承包资质的自然人,故被告李某、曹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对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第三人有关赔偿事宜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于法不符,该院不予以采纳。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县人民法院  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