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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新闻

        九江首个烈士纪念政策文件 特困烈属免费住公租房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编辑:新闻频道总编

        中国江西网九江讯 九江晨报 费伦清记者吴雪倩报道:在9月30日全国首个烈士纪念日来临之际,由九江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这是我市率先出台的首个有关烈士纪念工作的政策文件。

        九江是一片红色的土地,先后有16600余名有名有姓的革命烈士光荣献身。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九江市各县(市、区)政府就相继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塔、碑、馆、亭和烈士陵园。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部分烈士子女普查、身份认定和审批工作全面完成,光荣院建设和管理日臻完善。而在此基础上出台烈士纪念工作政策,则更是对全市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有力保障。

        其中,在落实抚恤优待政策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烈士褒扬条例》,落实烈士褒扬金、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和18周岁以前未享受烈士遗属抚恤补助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政策。

        同时,《实施意见》也提出,要为烈士遗属打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例如,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特困烈属家庭,采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免(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的,不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给予政策照顾,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对新增的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子女报考高中的,考试成绩增加20分录取,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考试成绩增加20分投档,参军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参加公务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主创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在给予政策的同时,《实施意见》还强调了对烈士纪念工作和烈属的法律保护管理,明确指出负有烈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一旦出现冒领烈士褒扬金或者烈士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抚恤金等情况,将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